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小,240,202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尤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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