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小,355,202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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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榮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提出民事上訴狀之繕本。
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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