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簡調,284,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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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84號
原 告 賴碧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92,874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車輛維修費用、薪資損失各為何)、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費用單據、統一發票、門診收據、藥事支出單據等)。

二、原告與被告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維修費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原告應按陳報車輛維修費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請求車輛維修費用部分,請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或統一發票影本。

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零件」均係用以維修因此次車禍所致車損,並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257-EKM」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請假單、薪資證明等證物影本。

五、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外),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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