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877,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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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蔡玉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330元。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BFR-0918」(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若原告並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鑑價繳費單據。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行車執照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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