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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唐浤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請聲請人施作彰化縣○○鎮○○路○段00○00號新建房屋鋁門窗工程,業己施作完畢,相對人尚欠新台幣736,600元,為此聲請調解。
惟查,聲請人就前開債權,另已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支付命令在卷可稽,前開支付命令業經相對人異議,視為起訴,現由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69號辦理中,基於一事不再理之法理,本件顯無調解必要,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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