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司調,63,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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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昭勝、林鈺雙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尤昭勝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為追索債權,查詢尤昭勝之父親尤永福死亡後,遺有系爭不動產,其繼承人尤昭勝、林鈺雙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與分割。

茲因尤昭勝怠於行使前開遺產分割請求權,已損害聲人之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尤昭勝、林鈺雙就被繼承人尤永福所遺系爭不動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就系爭不動產分割為尤昭勝、林鈺雙應有部分各1/2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相對人尤昭勝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出境,並於108年11月11日逕為遷出登記等情,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送達於相對人尤昭勝之通知書,既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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