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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賴星曲
被 告 LISNA WATI BT AMARUDIN MARJAN(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在陽信商業銀行所申設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由原告存入新臺幣3,000元,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原告。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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