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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至0 樓、00至00樓、00號0至0樓、00至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李俊良
被 告 莊仁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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