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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黄卉綺
被 告 陳富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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