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小,5,2022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施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62元,及其中18,056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2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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