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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被 告 陳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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