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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2號
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賢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畀澧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閔隆、鄭文耀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7日、同月18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劉閔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鄭文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聲明由被告劉閔隆、鄭文耀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如劉閔隆、鄭文耀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本院已調得被告吳文成、吳美村在日本地址等資料,原告應儘速前來閱卷,具狀補正被告吳文成、吳美村之住居所。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補正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確認本件訴訟已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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