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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轉得人黃**」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原告起訴狀列「轉得人黃**」為被告,其個人資料不詳,起訴不合程式。
本院乃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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