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簡調,64,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64號
原 告 李焌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昇、龍柏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陳佑昇、龍柏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30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損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原告應按陳報車輛維修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車損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工作損失、車損、醫療損失、精神損失等各為何),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請假單、薪資證明、維修估價單、統一發票、醫療費用單據等證物影本)。

三、請求車輛維修費用部分,請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或統一發票影本。

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零件」均係用以維修因此次車禍所致車損,並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