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134,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葉智鈊即福泉鐵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