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203,2023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陳品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湖小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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