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617號
原 告 BJ000-A11008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J000-A110083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BJ000-A11008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
人 BJ000-A110083B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0083B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決期日適遇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