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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慶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請求租車費用部分,請說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維修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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