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小,181,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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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 告 陳致宏(更名前為陳忠山)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 ○○○○○)
現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 弄0號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848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466元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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