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71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國彰
被 告 蔡建宇
現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 00號之0
潘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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