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景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誠
被 告 春利紙漿模具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以113年度彰補字第2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