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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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