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4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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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47號
原 告 蔣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廖芳珠


施介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廖芳珠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施介嵐應就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二為:被告陳杏林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嗣更正被告為陳杏林之繼承人即被告施介嵐,並變更聲明為主文第2項所示(本院卷第99頁)。

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訴外人陳杏林,自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即85年8月8日、85年10月5日起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罹於時效,且因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未行使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消滅。

陳杏林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被告施介嵐,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訴外人陳杏林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39、41、57至6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亦有明文。

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59條亦有規定。

㈢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5年8月8日,該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迄至100年8月8日已完成,而抵押權人復未於該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其抵押權,依上開民法第880條規定,該抵押權應於105年8月8日歸於消滅;

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5年10月5日,該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迄至100年10月5日已完成,而抵押權人復未於該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其抵押權,依上開民法第880條規定,該抵押權應於105年10月5日歸於消滅,又原抵押權人陳杏林於100年5月23日死亡,陳杏林之繼承人為被告施介嵐,依上所述,附表一、二所示抵押權既已消滅,然系爭土地上現仍存有該等抵押權之登記,顯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並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廖芳珠就附表一所示抵押權予以塗銷,及被告施介嵐就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被告廖芳珠就附表一所示抵押權予以塗銷,及被告施介嵐就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一:
土地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⒈收件年期:85年 ⒉字號:鹿登字第003828號 ⒊登記日期:85年5月13日 ⒋權利人:廖芳珠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30萬元 ⒎存續期間:85年5月9日至85年8月8日 ⒏清償日期:85年8月8日 ⒐債務人及債額比例:蔣讚金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權利範圍:3240分之258 ⒓設定義務人:蔣讚金 附表二:
土地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⒈收件年期:85年 ⒉字號:鹿登字第005638號 ⒊登記日期:85年7月10日 ⒋權利人:陳杏林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40萬元 ⒎存續期間:85年7月6日至85年10月5日 ⒏清償日期:85年10月5日 ⒐債務人及債額比例:蔣讚金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權利範圍:3240分之258 ⒓設定義務人:蔣讚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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