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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9號
原 告 林貴香
訴訟代理人 洪慧蘭
洪慧萍
被 告 柯雨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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