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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陳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江松之繼承人、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和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之訴訟,惟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美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應具狀補正,並提出被告美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陳報之事項:㈠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地籍圖及異動索引。
㈡提出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門牌號碼及建號,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被告就系爭建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
若為繼承取得系爭建物,請提出系爭建物起造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以其繼承人為被告。
㈢被繼承人林江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㈣如欲聲請勘驗測量系爭土地,應先查明現場路況、路線(如:路名及路徑),並事先排除周邊障礙物,以利本院現場履勘及地政機關到場量測。
三、請依上開㈢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料、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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