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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楊瑞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煥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查原告起訴狀訴上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7第3-2室房間(下稱系爭房間)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及異動索引,若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
㈡系爭房間之坐落位置及面積可否特定,請陳明被告應返還之系爭房間坐落位置為何,並以地籍圖、房屋平面圖說明,另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房屋之範圍、面積。
㈢陳報租賃標的物(不含土地)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間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㈣提出系爭房間(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完整房租收付款明細表、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回執。
三、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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