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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若涵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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