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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19元(含本金247,799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15,9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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