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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13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被 告 蕭仁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
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3年2月27日起在法務部○○○○○○○○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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