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小,204,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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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上閔
被 告 王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小字第238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8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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