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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謝凱若
被 告 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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