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小,403,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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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邱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11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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