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93號
原 告 林燕羚
被 告 吳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