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305,202408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芳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憶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並未附繕本,應補提出上訴狀之繕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