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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瑋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嬌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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