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調,2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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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22號
原 告 張民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淑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詹淑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0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73,700元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㈠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

㈡車牌號碼「LAL-3597」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及修繕期間,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及修繕期間。

㈣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㈤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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