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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賴喬韵
被 告 顧浩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㈠APPLE廠牌IPHONEXS型號手機(下稱系爭手機)購買日期、購買金額及購買證明(如發票)。
㈡系爭手機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市價資料、中古手機行情資料。
㈢兩造件就系爭手機成立借貸關係及催告返還之證明,並具體敘明借貸日期、約定內容(借貸期限、返還期日、違約處理等)。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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