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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周江賜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服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至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黃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倘其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現無繼承人者,則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是系爭抵押權人黃服已死亡,如其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是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請依上開資料,確認全體被告是否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並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或黃服遺產管理人,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系爭抵押權
編號 土地坐落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53年。
字號:彰字第012016號。
登記日期:民國53年12月2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黃服。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53年5月5日至民國54年2月1日。
清償日期:民國54年2月1日。
利息(率):每百元日息新台幣捌分計算。
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新台幣壹角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新台幣壹角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53彰和字第246號。
設定義務人:周奧財。
其他登記事項: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履行每個月付息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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