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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14號
原 告 KHAMHONGSA YUTTANAKORN(中文姓名:肯塔納)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惟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應具狀補正,並提出被告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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