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401,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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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01號
原 告 詹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確認被告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寫,應一併更正被告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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