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791,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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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古瑞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劉水保等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卻未繳納裁判費,與上開規定之應備程式不合;

又原告起訴時未一併提出所異議之分配表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至少應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另本件日後待原告補正分配表之文件後,將再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併予敘明。

三、此外,原告所提出起訴狀未附任何證據資料影本,請於前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應附繕本):

(一)提出所異議之分配表影本。

(二)提出已代為繳納起訴狀附表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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