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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66號
原 告 謝凰媚
訴訟代理人 謝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位僅記載其公司名稱,並未記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然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本件訴訟之起訴合法要件即有欠缺;
又原告所提起訴狀未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證物資料影本,亦於法有違。
原告應遵期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謝佳惠」,惟未檢附委任狀,請補正委任狀。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8元(含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之利息3,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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