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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70號
原 告 蔡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一記載:「本票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歸於消滅,附隨之利息債權請求權亦隨之消滅,確認債權不存在。」
其聲明並不明確,究係請求確認本件執行名義內容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執行金額之債權不存在?若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應詳細記載本票內容為何(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等);
若原告請求確認本件執行金額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應載明何筆債權不存在(含本金、利息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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