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2,彰簡,534,2005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毅暉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孫興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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