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3,彰小,78,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七八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熙珍
訴訟代理人 胡俊傑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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