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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九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新台幣玖萬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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