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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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