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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長森醫院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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