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連
林芳澤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