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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訴訟代理人 鄭作欣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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